天津 某饭店大堂经理因
疏通下水道的几百元工钱与工人发生争执,持铁锨将对方打伤,被红桥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。鉴于被告人自首、积极赔偿以及被害人也有责任等量刑情节,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。
日前,某饭店大堂经理小李找工人给单位
疏通下水管道。事后结算工钱时,工人嫌小李给的钱太少,双方发生激烈争执。一名工人从工具车上抽了把铁锨冲过来,小李一气之下也抄起一把铲垃圾的铁锨砸过去。见对方负伤流血,小李意识到自己闯了祸。后伤者报警,民警将在现场等候的小李当场抓获。经鉴定,伤者肩部手部均构成轻伤,符合九级伤残。小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被红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诉讼期间,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,小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3万余元经济损失。被害人表示谅解,请求法院对小李从轻处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小李遇事不冷静处理,在与人争执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造成轻伤后果,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。小李持铁锨将被害人打伤致残,手段较危险,酌情从重处罚;鉴于其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,警方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认定为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;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初犯、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对案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等情节。综上,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